第四部分 · 他要负责吗
疯癫与罪责:精神病辩护与刑事责任能力
前十课我们把一桩案子从「为什么发生」查到了「是谁干的」,也拆了侦查者自己脑子里的陷阱。现在人抓到了、证据也摆上了桌——可假如这个人的心智「控制不住自己」,他该不该为此被归咎?这一课,两个主人第一次正面相撞。
.verdict-grid 摆清;(2) 点明追责的两块地基:犯罪意图 (mens rea) 与法律对自由意志的假设;(3) 分清两个总被搅混的概念——受审能力 (competency)(此刻能否理解并协助庭审)vs 精神错乱辩护 (insanity)(行为当时的责任能力),讲 M'Naghten 规则及其演变与「有罪但有精神病」的折中;(4) 在最大的神话前狠踩一脚刹车——精神病辩护既不常见也不好用;(5) 去污名 + 拆穿「我的脑子让我做的」式辩护为何在法律上站不住;(6) 玩「精神病辩护的现实」,亲手体会门槛之高、并看着「装疯逃罚」的神话崩掉。钩子:一个「控制不住自己」的心智,该被归咎吗
把前十课的成果摆上桌:我们不再把罪犯当「无法理解的怪物」,而当成有原因、可研究的行为(00);我们查了成因(02)、认出了那一小撮精神变态者(03)、读了现场的签名(04)、做了侧写(05)、审了讯问(06–07)、也校正了记忆与偏误(08–10)。假设这一路都干得漂亮:这个人做了这件事,铁证如山。
可现在,想象其中一种情形:行为发生的那一刻,这个人正处在严重的精神病性发作中——他真诚地相信自己在做一件完全不同的事(比如相信眼前的人是要致他于死地的威胁,或相信自己在执行某个不存在的「命令」)。他做了那个动作,但他的心智,并不「在场」于我们通常理解的那个意义上。
刑法几千年来的直觉是:惩罚,是冲着一个「本可以不这样做、却选择这样做」的人去的。我们罚的不只是那只手,而是那个做了选择的心。可如果那个心当时根本无法做出正常意义上的选择——它不知道自己在做什么,或不知道那是错的——那么把它当作一个自由的、可归咎的行为者来惩罚,就像去责怪一场发作、一次痉挛。这里,理解和追责第一次撞在了一起。
两个主人,正面相撞
这门课从 00 就说,犯罪心理学始终被两个主人拉扯。前十课里它们大体各干各的:心理学负责理解与查找,法律负责划线与回应。到了这一课,它们第一次争夺同一个人——就同一段行为、同一个被告,给出方向相反的追问:
冲突的根子在这里:心理学给的是光谱,法律要的是开关。精神失序是渐变的,可判决必须落成非此即彼。于是法律不得不做一件心理学从不做的事——在那条连续的光谱上,硬划一条线:线这边,你要为你的行为负责;线那边,你的心智失序到了「法律不再把这笔账算到你头上」的程度。这条线画在哪、怎么画,就是「刑事责任能力」这整套制度要回答的,也是本课的战场。
追责的地基:犯罪意图与自由意志的假设
要看懂那条线为什么存在,得先挖到刑法的地基。绝大多数严重犯罪的成立,法律要求两个要件同时具备,而不是一个:
「犯罪意图 (mens rea)」这个拉丁词,是理解本课的钥匙。它说的是:法律追责的对象,从来不只是一个物理动作,而是一个带着某种心理状态去做这个动作的人。同样是「导致了一个人的死亡」,蓄意谋杀、激情杀人、过失致死、纯属意外,在法律上是天差地别的几件事——差就差在那个「心智」上。
而这一切之下,还埋着一个更深的假设:法律默认人是自由的行为者——能理解规则、能权衡后果、能选择遵守或违反。正因为假设了这份自由,惩罚才有了正当性:我们罚你,是因为你本可以选择不这么做。精神错乱辩护之所以存在,正是因为它主张:在某些极端情形下,这个假设失效了——被告的心智严重失序到根本无法做出那个「自由的选择」,于是追责的地基被抽掉了。这不是法律的漏洞,恰恰是法律为了自洽而必须留的一个出口:如果连「他本可以不这样」都不成立,惩罚就落空了。
两个必须分清的概念:受审能力 vs 精神错乱
这里有一对最容易被搅混、连新闻报道都常常混为一谈的概念。它们都跟「精神状态」有关,却指向完全不同的两个时间点,判断的也是完全不同的两件事:
一句话记牢:受审能力问「现在」,精神错乱问「当时」;前者关乎审判是否公平,后者关乎行为是否可归咎。一个人完全可能此刻头脑清醒、有充分受审能力,却主张自己作案当时精神错乱;反过来也成立。把这两者混作一谈,是理解这套制度时最先要卸掉的糊涂。
那条线怎么画:M'Naghten 规则及其演变
既然法律必须在光谱上划线,历史上最有名、至今仍被许多法域采用(或作为基础)的一条,是 1843 年英国的 M'Naghten 规则。它把「精神错乱到不必负责」收窄成一个纯认知的判据——被告须证明,由于严重的精神疾病,在行为当时他:
(甲) 不知道自己行为的性质 或 (乙) 即便知道,也不知道那是错的注意这条线画得多窄。它只问「知不知道」——一个认知问题。它不问「他能不能控制自己」。一个人可能清清楚楚知道自己在杀人、也知道那是错的,只是(据称)无法抑制冲动——在纯 M'Naghten 标准下,这不符合,他仍要负责。正因如此,后来一些法域尝试把线放宽,加入「意志/控制」的维度(例如所谓「不可抗拒的冲动」测试,或《模范刑法典》把标准写成「缺乏实质能力去认识其错误性或使行为符合法律要求」,同时纳入认知与控制两面)。
但历史的钟摆随后摆了回来。一些广受关注的案件(被告获判 NGRI)引发公众强烈反弹后,不少法域反而收紧了标准、取消了「控制」这一维、加重了被告的举证责任,个别司法管辖区甚至一度尝试废除精神错乱辩护。这里就浮现出本课的诚实基调:「那条线该画在哪」没有唯一正确答案,它随时代情绪与价值取向反复移动。
还有一条重要的折中路线值得知道:一些法域设立了「有罪但有精神病 (guilty but mentally ill, GBMI)」的裁决。它试图两头都占——既认定有罪、追究责任(不像 NGRI 那样免责),又承认其精神疾病、要求提供治疗。听起来两全,实践中却争议不小:批评者指出它常常让陪审团把它当作 NGRI 的「安心折中票」,结果被告被定罪服刑、治疗却未必真正到位——它更像是对「装疯逃罚」焦虑的一种回应,而非一个干净的解法。
去污名,与神经科学的诱惑和危险
这套制度还容易滋生一个对精神疾病患者极不公平的联想:把「精神病辩护」和「精神病人=危险的定时炸弹」画上等号。必须当场用数据纠偏(呼应本课的去污名基调):绝大多数精神疾病患者从不施暴,他们远更可能是暴力的受害者而非加害者。精神错乱辩护之所以罕见,正因为它对应的那种「作案当时严重失去认知/责任能力」的情形本就极少见——它绝不是给所有精神障碍者贴的标签。把「极少数达到法律无责标准的案例」放大成「精神病人都危险」,是又一个要被戳破的偏见。
随着脑科学进步,一种新形态的辩护开始出现:「我的脑子让我做的」——用一张脑扫描图、一个基因、一处损伤,主张「既然我的行为是大脑的物理过程造成的,我就不该负责」。这很有诱惑力,也很危险,法律上更是站不住的。原因正是这门课的主旋律①:
因果解释 ≠ 免除责任。 解释「为什么会这样」,不等于「他不必负责」——翻译不是宽恕。想想为什么。每一个行为——无论守法还是犯法——归根到底都是大脑里的物理过程。如果「这是我大脑做的」就能免责,那所有人的所有行为都能免责,「责任」这个概念会整个塌掉,法律也就不复存在了。这正是 02 课反决定论那一步的回声:指出行为有生物学成因,并不抹掉「本可以不这样做」这件事。法律真正在意的,从来不是「你的行为有没有物理原因」(当然有),而是那个更窄的问题——作案当时,你有没有能力知道自己在做什么、知道那是错的。脑科学可以成为帮助回答这个窄问题的证据,但它本身不构成一张免责金牌。把「我能被解释」滑成「我不必负责」,是这门课从头到尾在防的那个滑坡。
动手:精神病辩护的现实
下面这台机器分两半,专治本课的两个直觉。上半是一个 M'Naghten 式判定器:给你几个情境,你按两个认知问题(知不知道行为性质 / 知不知道那是错的)去判,亲手体会这条线画得多窄——「控制不住」并不够。下半是一块基率面板:把一批重罪案子放进漏斗,看「提出辩护 → 成功 → 成功后被戒护收治」三级如何层层锐减,让「装疯逃罚」的神话当场崩掉。数值取真实研究的量级,结论与正文一致。
玩完两半,两个结论会烙进直觉。其一,M'Naghten 的门槛窄得惊人:只有「不知道自己在做什么」或「不知道那是错的」才够——情境 C 那种「明知故犯却自称控制不住」,在纯认知标准下不符合,被告仍要负责。其二,那条漏斗把神话砸得粉碎:从一千桩重罪案出发,能走到「提出辩护」的已寥寥无几,能「成功」的更少,而成功者几乎全都走进了戒护病院——「装疯就能逍遥法外」这条路,罕见、难走,走通了也常常关得更久。这台机器演示的,正是本课那一脚刹车。
常见误解
- 误解:罪犯只要装疯,用精神病辩护就能逃脱惩罚,这是个常被钻的漏洞。 (澄清:这是本课最大的神话。它罕见——重罪案里约 1% 的量级才被提出;难成——成功率低,多数被驳回;成功≠回家——绝大多数被判 NGRI 者被强制收治于戒护医院,关押时长常不短于、甚至长于坐牢。又罕见、又难走、走通也常关得更久,哪来的「逍遥法外」。)
- 误解:「受审能力」和「精神错乱辩护」是一回事,反正都是「精神有问题」。 (澄清:两者指向不同时间点、判断不同的事。受审能力问「此刻能否理解庭审、协助辩护」,关乎审判是否公平,不成立就暂停审判去治疗;精神错乱辩护问「作案当时是否有责任能力」,关乎罪责本身。一个人可以此刻清醒、却主张当时错乱,反之亦然。)
- 误解:精神病辩护说明「精神病人都很危险」。 (澄清:恰恰相反。它之所以罕见,正因为「作案当时严重丧失认知/责任能力」的情形本就极少见。绝大多数精神疾病患者从不施暴,且远更可能是暴力的受害者。把极少数达到法律无责标准的案例,放大成对全体患者的偏见,是要被戳破的污名。)
- 误解:脑科学既然能解释我的行为,「我的脑子让我做的」就该免责。 (澄清:因果解释 ≠ 免除责任——翻译不是宽恕(主旋律①、呼应 02 反决定论)。所有行为归根到底都是大脑的物理过程,若「大脑做的」即可免责,责任概念会整个塌掉。法律只问那个窄问题:作案当时你能否知道自己在做什么、知道那是错的。脑科学是证据,不是免责金牌。)